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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中设备延期交付后责任的承担

承揽合同纠纷中设备延期交付后责任的承担

【案情】

2008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定作三套除尘系统设备,价值245万元(不含税价);付款方式为乙公司预付合同总价30%,进场再付合同总价20%,风机、电器等标准件进场时再付合同总价的20%,安装结束付合同总价的10%,调试结束验收合格付合同总价的15%,余款在安装结束后12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乙公司尚结欠定做款1151500元未支付。

【诉讼】

甲公司起诉后,乙公司对于欠结甲公司税前735000元定作款和41650元税金没有异议。但乙公司提出,乙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前三次付款义务。同时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设备制造、安装、调试为90天,即应在2008年10月26日前调试完毕。但是直到2009年1月6日,甲公司的一、二两队施工队仍未完工。后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一队于2009年3月10日前完工,二队于2009年3月21日前完工,并分别约定工期每耽搁一天,扣工程费1000元。甲公司的实际试车、调试时间却是2009年8月8日,甲公司一队耽搁151天,二队耽搁140天,加上处罚一队的罚款以及重新制作、安装、改造、调试部分设备,以上损失共计811000元。 2011年1月,乙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甲公司偿付乙公司811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公司是否应对设备延期交付承担责任?甲乙两公司最初签订的生效合同约定:设备制造、安装、调试为90天。即应在2008年10月26日前调试完毕,设备实际调试时间则为2009年8月8日。但由于双方在《技术协议书》中约定:甲公司施工人员进场后,乙公司提供食宿、施工场地、水、电、主风机的电缆、压缩空气。而因乙公司的土建、厂房、高压电等问题未解决,造成设备安装调试延期。经双方协商,约定设备安装在2009年3月10日、21日前完工。由此可见,双方对原合同约定制造、安装、调试时间已进行了变更,但对设备延期交付的具体时间未重新确定。另外,在《技术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乙公司按合同进度及时付款”,乙公司已按约支付了1715000元,在三次付款过程中均未对甲公司制作、安装提出延期异议,在设备调试结束及验收后,乙公司也未向甲公司提出设备延期交付的问题。综合上述情况看,乙公司对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延期的原因是明知的,也是予以认可的,故甲公司无须承担设备延期交付的责任。

【评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工厂设备的更新换代也随之如火如荼的展开了,承揽合同的纠纷也随之逐渐增加。此类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1、起诉的通常是承揽方,大多数案件是因定作方没有完全支付定作价款而引发诉讼。2、质量抗辩多。3、质量认定难度大。设备制作与安装较为专业,往往需要通过专门的鉴定程序来解决。4、质量原因难认定。设备的承揽加工需要双方的密切协作配合,因此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不一定就是承揽方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定作方的原因,但由于时过境迁,查明质量原因的难度较大,质量原因难以查明。

形成此类诉讼的原因主要有:1、合同持续时间长,突发情况多。2、影响合同履行的不确定因素多,合同内容变化较多。因定作合同履行期较长,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因为情况发生了变化而导致双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况,但是在履行期间变更合同时双方往往只是通过口头方式达成,没有形成书面材料,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而又缺乏相应证据。

针对上述情况应该通过以下方式规避风险:1、签订合同时,应对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承揽人交付标的后定作人应及时组织对标的物进行质量检验,如果出现问题及时与承揽人以书面方式沟通解决,避免怠于检验而导致自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情况。2、此类合同往往定作人需要提供场地等相关辅助工作,定作人应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3、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变更,以形成书面材料为妥,并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时自身缺少相关证据的情况。

(撰稿人:聂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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