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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15年度江苏高院公报行政案件分类汇编(下)
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编      2016年08月05日

作者: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 赵青云(微信号:13771272768) 张潮(微信号:15251578301)

声明:转载请载明出处和作者。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类 

1【(2015)参阅案例40号】施建辉诉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摘要】开发商依法取得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行政相对人在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后,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管理部门以开发商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为行政相对人办理涉案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辑) 


2【(2015)参阅案例41号】吕文诉无锡市教育局要求重新评定考生中考作文得分被判驳回案 

【裁判摘要】行政复议旨在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只有对相关行政行为不服,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予以救济。中考阅卷评分行为系对学生学业水平的评价行为,并非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向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要求重新评定考生中考作文得分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教育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辑) 


3【(2015)参阅案例86号】丹阳鸿润超市诉丹阳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案 

【裁判摘要】为从源头上纠正违法和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案件过程中,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文件的合法性具有附带审查的职权。市场经营主体申请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文件规定不予办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违反上位法规定,存在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等违法情形的,不作为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市场经营主体起诉要求市场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辑) 


五、工伤认定类 

1【(2015)参阅案例15号】施建新诉南通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有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以及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的职责。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损害,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社会保险行政履行工伤认定职责的重要依据之一,而不是前提条件。在道路交通事故一方逃逸,公安交通事故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未作出明确认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是否属于非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作出判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为由,不予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辑)


2【(2015)参阅案例74号】刘小芹诉兴化市人社局职业病工伤责任主体认定案 

【裁判摘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业病的形成往往具有连续性、缓慢性、潜伏性的特点,其发现往往具有滞后性。劳动者先后在不同劳动单位工作,所从事的工作均存在导致职业病隐患,在无法明确引发劳动者所患职业病的具体单位的情况下,前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以前单位为用工主体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辑) 


六、行政协议类 

1黄璟诉江苏省教育厅不履行教育行政协议案 

【裁判摘要】根据我国行政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相对人因行政协议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省教育厅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为落实免费师范生就业工作与免费师范生及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签订的三方协议,属于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协议。免费师范生以教育部未履行该协议为由起诉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免费师范生因自身不配合参加教育部门及用人学校组织的招聘活动,导致未能落实任教学校,其要求确认教育部门违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辑) 


七、拆迁类 

1【(2015)参阅案例89号】汪青诉常州武进区郑陆镇政府强拆房屋违法案 

【裁判摘要】根据土地管理法事实条例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政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房屋进行拆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政府部门在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协议未达成一致时,未经协调和裁决即强制拆除房屋,被拆迁人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辑) 


八、行政备案类

1【(2015)参阅案例88号】王恒康等诉无锡崇安区房管局撤销业主委员会行政备案登记案 

【裁判摘要】明确物业管理区域,是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前提,直接影响到业主范围的确定以及后续选举程序的效力。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作为具有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职权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证证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等内容,若无法举证证明,则应视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不明确。在物业管理区域尚不明确的情况下,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由此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登记,缺乏事实基础,应予撤销。(第五辑) 


九、行政执法类 

1【(2015)参阅案例27号】江苏博龙广告公司诉南通市政府下发“任务单”行政行为违法案 

【裁判摘要】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人民政府以下发“任务单”的形式指令相关组织实施针对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行为,由于该“任务单”的执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辑)


2【(2015)参阅案例59号】泗阳意境网络会所诉泗阳县文广新局异地保存证据措施违法案 

【裁判摘要】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行政行为的实施应当尽可能将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或者不利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超过行政行为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价值,以实现行政手段和行政目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行政机关明显超过合理限度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采取异地保存措施的,违反了行政比例原则,属于滥用职权。行政相对人要求确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第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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