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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虎伤人,动物园是否应承担责任
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编      2016年07月29日

近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袭人致一死一伤,引起网络热议。游客疏于防范固然是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但动物园方面是否疏于管理,是否应对园内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也是问题的争论焦点。

就此事件中的法律问题,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

1.免责条款是否意味着一定免责?

笔者了解到,该起事故中的受害者在进入园区前曾和园方签署过相关责任书,该责任书明确规定“自驾入园要锁好车门窗,严禁下车、开窗、投食,如有违反,一切损害后果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该免责协议的签订,是否意味着园方据此可以免于承担法律后果?

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该免责条款的签署并不能成为免除园方对游客人身伤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即便双方签订有安全协议,但其中免除园方责任,加重游客责任或者排除游客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亦规定“(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属于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因此,安全协议中如有前述免责条款的,对双方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园方是否有责任需根据其有无尽到管理责任具体分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故根据此条法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发生时,侵权责任首先推定应由动物园承担。但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的,则认定为动物园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次事件中,笔者注意到几处细节:1、动物园事发前有游客须知,并签订有相关责任书,同时有标示牌提示;2、事发时动物园有巡逻车及时到达现场。由此可以看出,园方在此次事件中,已尽到一定的管理、保护义务。然而,野生动物园所提供游玩场所的危险性远高于普通动物园,其在警示游客注意自身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方面所需承担的管理责任也要重于普通动物园,此事件中园方是否能免责仍有待商榷。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事件中的伤亡游客对于自身当时所处环境的高度危险性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但由于其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尚未尽到,对于损害后果的避免存在侥幸心理,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因此应根据游客与野生动物园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划分各自的责任比例。

查阅相关案例可发现,近年来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屡有发生。无论孰对孰错,事故已经发生,责任认定是一回事,与此同时,我们更需要从中吸取教训,强化个人规则意识,加强动物园的科学管理,避免悲剧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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