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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纠纷案例 律师点评
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编      2018年03月15日

   汽车三包期纠纷案例 律 师 点 评

裁判要点: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案情简介: 20141026日,原告在被告南特联公司购买“依维柯”牌汽车一辆,购车款90000元。在使用2个月后,原告发现该车的发动机机油低于机油标尺下线,后经被告南特联公司反复维修,多次出现机油位置再次位于中下位置,南特联公司为其更换发动机半机、换真空泵、更换油管,现仍存在发动机缺机油的故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及赔偿损失。最终法院以原告仅有权要求被告更换车辆,无权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仅能要求销售者更换汽车,无权要求退还购车款及赔偿损失。


汽车修理欺诈纠纷案例 律师点评

裁判要点:若修理厂在维修清单中明确“更换配件都是原厂的”,而在使用过程中并非使用原厂新件,可认定为消费欺诈。车主未付款提车,不影响其消费者身份。案情简介:201492日,原告将其所有的奔驰牌车辆送至修理公司维修,20141110日,该车辆维修完毕后,修理公司出具维修结算单,载明:工时费7200元、材料费40420元(其中材料配件单价为:中网2800元、前保6350元、机盖7000元、牌照板1650元、电子扇4350元、冷凝器6600元、水箱6500元、头星185元、雨刮喷水壶1800元),合计47620元。修理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以上配件都是原厂的。后因圆盖认为案涉车辆维修后所更换的配件不是原厂配件,拒绝付款。后以被告公司维修车辆中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三倍赔偿金。后经法院委托鉴定:部分配件不是奔驰原厂配件;部分是奔驰原厂配件,但不是新件;部分是奔驰原厂新配件。最终法院以大部分配件均非原厂新件,认定被告修理公司构成欺诈,判决三倍赔偿。

律师认为:虽被告修理公司辩称原厂配件应包括原厂新件、旧件、拆车件。但修理公司作为汽车维修行业的经营者,其对原厂新件的认识、理解应高于普通消费者,其违反维修合同承诺,更换的大部分配件均非原厂新件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判决被告对此进行三倍赔偿并无不当。同时修理公司作为面向社会公众的车辆维修场所,原告至修理公司维修车辆的行为表明其身份是消费者,原告认为修理公司维修案涉车辆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即可主张权利,未付款提车并不能否认其消费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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