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停在自家小区楼下的电动自行车被盗。经警方调查,事发时小区的值班保安不在岗,未履行盘查、登记的义务。小区物业是否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业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小区及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具有一定的安保义务。小区物业物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履职。事发时小区值班保安不在岗,未履行盘查、登记的义务,致周某电动车丢失。对此,小区物业没有尽到基本的安保义务并存在过错,对周某电动车丢失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有义务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安保义务,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因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导致业主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业主应当仔细阅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知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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