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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卓简报 2010年第2期(总第5期)
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编      2010年04月30日

信 卓 动 态

一、新《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刚施行,我所主任林红律师应邀赴江阴环保局做相关讲座

   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3月上旬,我所主任林红律师应江阴市环境保护局邀请在最新时间赴江阴市环境保护局会议中心举办了一场《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讲座。林红律师在讲座中为江阴市环境保护局全体人员介绍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出台的意义及必要性,分析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较之老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不同及进步之处,并就《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执行中的注意点进行了提示和讲解。整场讲座气氛融洽,响应热烈,林律师以其娴熟的法律知识、专业的法律分析获得了在场人员的一致好评。讲座的成功举办对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所主任林红律师应邀为无锡实习律师进行建筑与房地产司法实务培训

   2010年3月30日,我所主任林红律师作为无锡律协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应无锡市律师协会邀请在中共无锡市委党校为参加集中培训的新一批无锡实习律师授课。在讲课中,林红律师为律师行业新入门者首先介绍了与建筑和房地产有关的法律,分析了房地产业务中建筑律师和房地产律师的区别,同时向大家介绍了律师在建筑房地产业务中为企业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内容,并就土地实务操作技巧、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实务、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服务等几个具体问题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进行了阐释。她丰富的讲课内容,生动活泼的讲课方式以及崇高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实习律师们的交口称赞。作为无锡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业务委员会的主任,林红律师对建筑与房地产业务方面的相关知识了解广泛全面,业务技巧娴熟。她的这次讲课对于初涉律师行业的实习律师们来说是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也是一份巨大的鼓舞,更将激发和引导实习律师今后在律协建筑与房地产业务专业发展和尝试。

三、加强党员律师培养,我所律师获取党校培训机会

   2010年4月7日至4月9日,为促进党员先进性在本律所的发扬壮大,我所合伙人沈健律师和赵青云律师积极要求入党,经江阴市政府党机关、司法局的考核和批准,在中共江阴市委党校参加了为期三天的市级机关入党积极分子和新任党务干部培训班。两位律师在培训班中接受了党员先进性教育,也深入学习了科学发展观,并积极参加培训班组织的相关讨论。通过这次培训,两位律师充分意识到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在律师队伍建设中的政治保障作用,深刻理解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内涵,更坚定了他们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信念,并将把党员先进性标准带入到工作中,以取得更大成效。

四、优质服务赢得客户信任,业务合作转常年顾问单位

   2009年,我所受江阴市百舸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为其处理经济纠纷4起,涉及金额百万余元,我所林红律师和张洪建律师以其丰富的法律知识,专业的法律技能以及灵活的办案技巧为客户及时挽回了经济损失,出色地完成了受托事务,赢得了客户的信任。2010年4月17日,江阴市百舸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基于对我所律师能力的认可和对本律所的信赖,与本所签订了《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林红律师和张洪建律师被聘为常年法律顾问。两位律师将继续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江阴市百舸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五、追求业务精进,我所张洪建律师参加保险纠纷疑难问题业务探讨

   2010年4月23至24日,我所张洪建律师应邀与无锡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全体法官、各基层法院代表、保险行业协会代表在苏州西山就目前司法实务中有关保险纠纷疑难问题进行业务研讨,与会各方各抒己见,对当前保险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和热点进行了广泛交流。张洪建律师就保险实务中争议较多的车辆出险时处于年检到期状态保险人应否理赔这个问题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张洪建律师认为,年检虽已到期,但并不能依次即认定车辆为不合格车辆。如果公安机关在事故后经检测认定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则可认定车辆不合格,否则该车仍为合格车辆,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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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第2期(总第五期)信卓简报.doc [ 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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