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非法经营一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于2009年9月20日立案侦查,2009年10月12日侦查终结。受宋某父母委托,我所林红律师承办了宋某非法经营一案。在侦查阶段,林律师即积极介入,帮助宋某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我所发表了专业的观点:法律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宋某的非法经营数额是7万2千,虽然已经达到定罪标准,但其意图运输至江阴销售的云烟在锡城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即被查获,犯罪行为尚未完成,且宋某认罪态度良好,应属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经过与江阴市检察院公诉部门的积极协调,最终,公诉部门决定对宋某不起诉。我所律师的介入服务取得了良好的服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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