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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简报 2009年第1期(总第1期)
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编      2009年02月11日

寄 语

   金融危机,以其凌厉无比的萧杀之气,将全世界卷入了冬天。这个冬天,寒冷而漫长,萧瑟而凄凄,这个冬天更加让我们刻骨铭心。 如何度过寒冬,几乎成了上至政要下至街头巷陌的议题。2009年2月初的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不仅成为寻求金融危机解决方案的又一次世界经济高层聚会,也证明由美国华尔街发端的金融危机已经开始重塑国际经济秩序。世界的目光,已经转向了中国和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这似乎正是应证了中国汉语“危机”的意思:危机 = 危险 + 机遇。

   那么中国企业的机遇在哪里?这确实是需要并值得认真找出答案的问题。 “沧海横流,方显出英雄本色。”,抓住机遇,做好准备,我们的企业才能“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冬天来了,无论如何,岁月轮回,不可更改,人们依然可以期待,熬过了冬天,一切都将好起来,一切都将重新充满希望和生机。明春,我们又能看到绿叶婆娑的大叶杨,小扇遥遥的银杏树。

政 策 快 递

一、服务业企业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可达七成

   国家知识产权网2009年1月20日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五项措施,支持流通企业健康发展。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五项措施之一是重视和加强对知名流通企业、全国性和地方性商业老字号的商标权保护,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加强展会的商标监管工作,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工商总局规范股权出资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除上述规定外,办法还指出,用作出资的股权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如果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以股权出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布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8日颁布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主要目的是为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并对动漫企业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一)漫画创作企业;(二)动画创作、制作企业;(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四)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五)动漫软件开发企业;(六)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办法规定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等。目前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主要是可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中国出台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

   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如果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则不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2月2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同时,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深 入 解 读

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鉴于年休假的额度根据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该办法明确了“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均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该办法规定,新进用人的单位的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应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该办法还明确,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中规定当年度无权享受年休假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该办法,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该办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该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信卓点评:该办法禁止了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资中扣回当年多休年假期间工资的行为,且禁止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时要求员工返还多休年假工资。根据该办法,未经员工同意,企业不能自主跨年度安排年休假。若员工不休年假的,企业应当注意保留员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证据。

六、《企业国有资产法》简述(2009年5与1日实施)

   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深化国有经济改革,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也积累了数量巨大的企业国有资产。但是,以前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更多依赖的是行政手段和政策规定,法律制度上的缺漏较多,管理体制历经多次变化却仍不完善,特别是缺少来自人大立法的专门保障。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以及保护国有财产作了明确规定。在《物权法》出台后,制定国有资产法以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就显得尤为迫切。

   调整范围:《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调整范围限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一般而言,国有资产大体分为三类:一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或企业固有资产,即由国家对企业(包括其他经营性实体)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二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机构、组织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三是资源性国有资产,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类资产以及其他国家专有资产(例如,无线电频谱、国防资产等)。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6条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规定,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将优先适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专门或特别的法律、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将“企业国有资产”定义为“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在早先的答记者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认为,所谓“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指“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管理者等股东权利,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基于这样的理解,“企业国有资产”是股权性权利,是国家作为出资人(通常情况下是企业股东)通过出资资产形成的股东权利,而不再强调附着于某个具体的资产上的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确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1条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各级国资委和各级政府授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也是对各级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定位的再一次明确。此外,该法在第七章又规定了国有资产的监督机构,包括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及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公众监督等,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其授权的出资人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体现了权力制衡的立法理念。

   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和评估:

(1)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结合其他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律法规,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决定部门大致可以划分如下:

   a)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b)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国资委主要是基于出资人代表的地位作出决定,而非行政批准);

   c) 转让企业国有资产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评估

   资产评估,通过提供客观价值标准的方式防止国有资产的贱卖,是从交易价格角度保护国有资产的有效方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对资产评估的规定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当然,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拥有的重大财产”的转让是否要遵守有关进行公开招拍挂程序以及目前适用的招牌挂程序是否有所变化,仍有待于本法实施细则的进一步明确。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多种行为均需要进行评估, 除常见的资产转让、资产置换等以外, 收购非国有资产、接受非国有出资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出资企业一般都应评估。可以豁免评估的情形主要为: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转让;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资委批准, 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拨;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置换或无偿划转。

   信卓总结:尽管以上,《企业国有资产法》一方面旨在将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原则规定,但由于大部分规定仍为普遍性规定,在实践中涉及的具体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管理和监督问题,尚在许多方面有待进一步明确。


责任编辑: 林红、赵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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