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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诉刘乙相邻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刘甲与刘乙住在同一单元,系楼上楼下邻居。2009年3月1日起,刘乙为了装修房屋,不顾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刘甲的多次劝阻,擅自拆除了厨房、卫生间、东卧室、阳台等多处承重墙,导致刘甲家墙体开裂及室内装潢多处受损,不仅影响了房屋的使用,也影响了房屋的主体和结构安全,刘甲与刘乙多次交涉,但刘乙均不予理睬。无奈刘甲遂向有关部门求助、反映。2009年3月10日,江阴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经现场勘察后依法出具(2009)第207号《房屋主体结构改造安全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刘乙拆除的承重墙会影响房屋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安全,应当恢复原状,并提出墙体恢复原状的要求,并勒令刘乙停止施工。但刘乙对此置之不理,继续施工。由于刘乙对有关行政机关的调查拒不配合,导致行政机关无法作出行政处 理。刘甲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乙立即停止侵害,要求刘乙恢复房屋被拆除的承重墙原状,并由江阴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验收合格。有关本案的诉讼费用、验收费用由刘乙承担。

   庭审中,刘乙辩称,1、装修房屋是他的自由,他是在自己家里装修,房子是他自己的,如何装修与他人无关。2、小区中绝大多数的住户都是这样敲墙装修的,如要恢复,所有敲墙装修的住户应一起恢复。3、他认为敲掉的墙不是承重墙,并在装潢时已用木头进行了加固,不影响刘甲的安全和使用,要他恢复原状是不可能的。


【诉讼】:鉴于本案敲掉的是否是承重墙刘乙提出异议,且江阴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审查意见书》又非司法鉴定结论。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刘甲依法向法院提起司法鉴定申请,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刘乙拆除涉案401室房屋系承重墙,墙体拆改局部改变了原结构的受力体系,导致涉案501室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涉案501室房屋目前出现的墙面裂缝与刘乙拆除涉案401室房屋内承重墙没有因果关系。涉案401室拆除墙体恢复要求为:在涉案401室C轴/(1/9-1/10)轴、B轴/(10-11)轴、A轴/(9—10)轴三处墙体端部混凝土构造柱上植入2Φ6拉钢筋,拉结钢筋高度方向间距为500mm,长度为600mm,然后按原设计要求重新砌筑墙体。

   司法鉴定报告出具后,刘甲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刘乙按上述司法鉴定结论恢复墙体。此时刘乙对房屋装修已完毕,于2009年5月搬进居住。


【判决】:2009年9月23日,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刘乙在装修其房屋的过程中,拆除房屋的多处承重墙体,经司法鉴定,导致刘甲居住的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此,刘甲有权要求刘乙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刘甲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以上司法鉴定的要求,重新恢复砌筑墙体。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刘乙承担。判决后,刘乙不服,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8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这是一起楼上楼下因装修拆除承重墙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拆除承重墙装修,这种现象在我们生活中比较常见,但很少有人去重视这个问题。殊不知这不仅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该行为会改变房屋原结构的受力体系,给房屋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国家法律对这种擅自拆除承重墙装修的当事人应受到何种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均有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六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对此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房屋建筑使用者 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不仅要面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而且要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造成相邻方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乙未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拆除承重墙装修,破坏了房屋承重结构,显然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认为已用木头进行加固的抗辩意见,因达不到消除隐患,保障房屋安全的要求而不能被法院所采纳。至于刘乙提出小区中绝大多数的住户都是这样敲墙装修的,如要恢复,所有敲墙装修的住户应一起恢复。因本案解决的是刘甲诉刘乙侵权,其他住户并未侵害刘甲的权益,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其他住户的违法侵权行为与本案无关,故法院对刘乙的此抗辩主张不予处理是正确的。根据判决结果,刘乙不仅要将装修的房屋装饰大部分拆除,还将为此支付上万元的诉讼费用,可谓得不偿失。

(撰稿人:张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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