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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后的尴尬

交货后的尴尬


【案情】

2011年2月,河北某机械加工厂(下称加工厂)通过网络联系到江阴某模具公司(下称模具公司),要求模具公司按照他方提供的图纸定作514件紫铜锻件,双方口头约定130元/件,另加模具费5000元,价款共计71000元。加工厂当天即汇款15000元作为预付款,后模具公司按约定作,3月2日,加工厂从河北派人上门提货,并从江阴建设银行支取了现金56000元交给了模具公司,模具公司收款后应对方要求出具了56000元收条。因加工厂对货物需托运,模具公司遂通过路边车辆中介叫了辆黑车,由对方业务员到公司提货后,再将货物送上去河北的大巴车,考虑到货款已清结,模具公司对交货未办理交接手续。几天后,加工厂因自身技术问题,且锻件做得太多,无法全部使用,向模具公司要求退货。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模具公司同意加工厂退回了一部分锻件。3月12日,加工厂将锻件送至模具公司,模具公司遂向加工厂出具了一张欠35000元所退货款的欠条。4月14日,模具公司将该款汇给了加工厂。

本来双方的交易就此结束,但随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11年4月26日,加工厂通过快件向模具公司发出《催讨函》,称他方已支付了货款71000元,却迟迟没有收到模具公司的货物,要求模具公司在收函后十日内履行交货义务,否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收函后,模具公司又气又恼,但由于当时未办理交货手续,模具公司一下子陷入了尴尬的境地,面对加工厂的不诚信,模具公司对《催讨函》未作理会。2011年5月9日,加工厂委托律师将模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定作关系,并返还已付货款71000元。

【诉讼】

收到起诉状后,模具公司愤怒不已,但又无可奈何。由于没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法院诉前调解阶段,双方不欢而散。在开庭前,模具公司通过熟人找到本律师,要求提供法律帮助。在反复讲明本案的诉讼风险后,本律师迎难而上,毅然接受了这一案件的代理。在庭审中,加工厂律师不仅对收货、双方存在退货这一事实矢口否认,而且对加工厂所派业务员也不予认可,并声称所收模具公司35000元系其他业务,与此业务无关。至此模具公司已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为证明模具公司的主张,在庭后本律师进行了艰难的取证工作:

1、为取得交货的直接证据,首先调取模具公司交货当天的监控录像,但令人失望的是由于录像半个月覆盖一次,时间已过去四个多月,数据已被多次覆盖,虽请电脑专家对录像进行恢复,但最终只能恢复到4月份,3月份的数据已找不到。

2、为证明加工厂的业务员付款及身份,申请法院到江阴建设银行调取银行取款记录,证实了加工厂业务员在3月2日当天取款56000元后,付款给模具公司,模具公司出具了收条。这直接证明了加工厂去银行取款人员就是本次业务的经办人。

3、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从公安机关调查取了加工厂业务员在江阴宾馆的住宿记录,由于宾馆当天停电,输入电脑的退房时间与实际不相符合,最后费尽周周折,到供电局、电力调度中心等部门出具证明,证明了加工厂业务员退房时间与模具公司陈述的提货时间完全相符合。

4、经过多方寻找,找到当天送货的黑车司机和中介,要求其依法作证,但多次请求均遭到拒绝。最后经过十多次的工作和反复劝说,黑车司机和中介最终接受了法院调查,则法院依法作了调查笔录。

经过努力,在取得上述一系列证据后,加工厂律师自知理亏,在法院的建议下,最终接受了调解。模具公司为减少诉累,也自愿补偿对方5000元以了结纠纷。至此,一场由交货产生的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启示】

从上面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商场如战场,市场上总有一些不讲诚信的企业,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不惜抛弃诚信,利用交易过程中,一方对法律的不熟悉或手续的不完备,通过诉讼达到获利的目的。本案给我们如下启示:

1、在合同交易过程中,对于收货一定要有书面的交接手续,否则发生纠纷后非常被动。在实务中,大多数企业不太注重签收人的身份问题,这要引起重视。由于收货单位很少会有盖公章的,收货单上有外聘驾驶员签收的,也有仓库人员签收的,什么样的人都有,如发生纠纷,有可能会因签收人身份不明,导致法院对已收货这一事实不予支持。最简单的办法是要求提货人持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也可以在合同中指定签收人。

2、对于可能发生的纠纷,要提早收集证据,特别对于可能灭失的录像等

资料,要及时复制固定。事实证明,事后取证的难度和当事人心理承受的压力要比事前大得多。

3、对于退货,应当签订退货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企业应规范运作,诚实守信,时刻警惕风险的存在。当自身合法权益遭受风险时,要敢于维权,并及时委托律师,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遭损害。

(撰稿人:张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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