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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的遗产处理纠纷

高某的遗产处理纠纷


【案情】

我市某村一80岁老人高某,无父母、无妻、无儿女,由村委安排在敬老院生活,所需费用由村委承担,2011年10月高某去世。高某生前留有一处平房,当时无建房手续。高某去世后其侄儿高某某要求继承该房产,理由是建房时高某某也出资了,同时高某去世后高某某为其办理了丧事。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有以下几个争议焦点:1、已故老人高某留下的平房是否可以作为其遗产;2、在无妻无儿女的情况下,高某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3、建房时出资,同时又为高某办理丧事的侄儿高某某可否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4、村委会享有哪些权利。

【法律分析及启示】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1、死亡人遗产的确定;2、继承人范围和资格的认定;3、村委的法律权利。

1、死亡人遗产的确定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依法可以转移给他人承受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就本案而言,高某在死亡时只留下了一处平房,同时还没有建房手续。那么确定该平房是否是高某所有时,就需要相关权利人去主管部门查阅建房档案并了解当时的建房情况,如果能够确定是高某所有,那么该房屋应当作为高某的遗产。

2、继承人范围和资格的认定

作为高某的侄儿高某某是否有权继承高某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案中高某没有配偶,也没有父母子女,那么可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由此可见,侄儿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能直接继承叔叔的遗产。但有一种情况下侄儿可取得叔叔的遗产而发生继承关系,即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他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或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由他的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2、53条中指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故本案中,除非高某死亡时,高某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尚未死亡,在高某的遗产分割前才死亡的情况下,才发生转继承。高某的侄儿高某某如要继承高某的遗产,只有在高某某的父亲、祖父母、太祖父母,即叔叔高某的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在高某死亡后,财产分割前也死亡的情况下,侄儿高某某才能根据转继承的法律规定取得继承权。而侄儿高某某称其为高某建房出资和办理丧事,最多只能算是对叔叔高某享有的债权而已,而不能依此取得继承权。

3、村委的法律权利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所以,在老人高某死后,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该平房应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由村委会加以管理。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在本案中,如高某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时,村委会有权在高某的遗产中扣回为高某支出的费用。

综上所述,该案给了我们如下启示:在处理继承关系时,首先要依法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然后查明是否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的情况,如果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的情况,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同时要考虑有没有转继承、代位继承等情形。同时,作为村委会在对类似人员承担生养死葬义务时,应当与该类人员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撰稿人:沈健、怀少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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