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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背后的秘密

签名背后的秘密


“仿造签名”一般多为临摹仿写、套摹等方式形成的,特别是近些年出现较多的练习摹仿签名,效果更加逼真,相似程度高,但是这些方式的仿造签名无论如何逼真一般都逃不过精密仪器和细心的鉴定人的检验。但是,现有一些受利益驱动的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利用他人的真实签名去伪造文件,这种情况下往往使受害人有口难辩。其中,偷垫复写纸窃取签名则是一种较为典型的伪造方式。

笔者在2012年6月办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就真实遇到了盗取真实签名伪造文件的情况。

【案情简介】

案前准备:2012年6月,我市某机械公司收到常州某法院的一份民事起诉状,诉状称武进一家企业(下称需方)于2011年向我市某机械公司(下称供方)购买了一台设备,根据一份承诺书的要求,设备安装结束后,双方应当签署验收合格凭证,否则需方有权无条件退还设备,供方退还设备款并承担一切损失,现双方未签署验收合格凭证,所以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供方在收到应诉通知后,即委托笔者代理案件,在审阅全部证据后发现,根据双方间签订的买卖合同,设备如有质量异议,应当是供方在收货后两个月内提出,而并无必需经双方签署合格凭证,否则需方有权退货的约定,因此,本案的关键是供方有无签署过需方所称的承诺书。根据供方经办人回忆,在业务交往中供方经办人仅签过两次字,一次是在买卖合同上,一次是在收款收据上,肯定未签署过需方所称的承诺书。因当时本代理人所能看到的法院寄来的承诺书是复印件,而承诺书复印件上供方经办人的签名与供方经办人本人签名完全一致,用肉眼判断是同一人所写,所以无法推断承诺书上的签名需方是如何取得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只要是供方经办人确实未签署过承诺书,那么承诺书上的签名一定与合同及收款收据上的签名有关。

【庭审交锋】

在了解了本案基本情况后,本代理人按时参加法庭审理,庭审中,代理人首先要求核对承诺书原件,发现承诺书的主文与签名都是通过复写纸复写而成的,而且主文与签名并非同一人所写。根据需方当庭陈述,承诺书主文是由需方人员所写,但签名是供方经办人看了承诺书的内容后签的,同时该承诺书一设两联,供方拿走了第一联,需方保存的是复写联,需方认为复写件虽然不能等同于原件,但复写件系经过复写纸而形成,是与原件同步完成的,属于原始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复写件应被认定有证明的效力。主审法院当庭认可了需方的理由,并表示供方如无证据证明签名是伪造的,供方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代理人再次要求需方提供合同及收款收据,法官当庭指责,供方不会连已收到货款这样的事实都不承认,但代理人坚持认为,既然需方提出要求返还货款,就应当向法院提供已向供方支付货款的凭证,否则法院即使支持了需方退货也不能支持要求供方退款的请求。在代理人的坚持下,需方只能当庭提供了收款收据,在见到收款收据后,通过收款收据与承诺书上签名的比对,两个签名完全重叠。本案的事实基本可以做出以下推断,就是供方经办人在签署收款收据时,供方在收款收据的下面垫置了复写纸,致使经办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的签名留到了承诺书上。为此,代理人当庭提出对收款收据与承诺书上供方经办人签名同一性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根据供方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收款收据与承诺书上供方经办人签名进行比对。鉴定部门通过重叠检验的,发现承诺书与收款收据上签名字迹完全重叠,因此根据书写人书写文字时要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做到完全的机械重复,只能在同一次运笔复写时才能出现字迹完全重叠的原理,最终得出承诺书上的签名是在签写收款收据时复写而成的结论。

在事实面前,需方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办案体会】

虽然以需方的撤诉终结了本案,但是案件结束后代理人还是感到后怕。如果需方不先提起这场诉讼,而是在供方提起要求需方支付余款诉讼时,提出反诉再出示该承诺书,那时出现的结果可能与现在完全不同,因供方已认可了需方已支付的货款,因此,需方无须再提供收款收据,那么,需方如何取得承诺书上的签名将成为供方永远的谜,法院完全可能按照需方提供的承诺书这份证据作出一个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的法律事实认定。

复写件属于书证,即它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来反映事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复写件虽然可以有多份,但它是使用复写纸一次书写形成,一旦书写(复写)完成,此书证数量、内容即固定,不可再生,且如有改动也极易发现。而复印件虽然也可以作为书证使用,但它完全不同于复写件,复印件是对文件原体的复制,它可以被反复多次制作,并且在复制过程中极易改动且不易发现,所以,复写与复印有根本的区别。复写件是经过媒介复写纸而形成,是否属于原件法律却无明文界定,但复写件系经过媒介复写纸而形成,是与书写件同步完成的,可以一式两份,或多份,每一份,都是与书写件一次同步完成,均应属于原始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于复写件法院一般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对于偷垫复写纸窃取签名,这样的伪造手段更加隐蔽不易被发现,即使因当事人对文件内容不认可而发生纠纷时,对方也常会辩称书写件在签字人手中,而后争议的焦点往往就会落在签名的真伪上,鉴定的结论通常会使造假者的阴谋得逞,因为,原件上的签名与其他各联的签名一样都是经当事人亲笔书写,从这个意义上说签名是真实的。但从乘人不备而窃取签名来说,这个签名又是假的,但是对此签名人负有乘人不备而窃取签名的举证义务。

【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无处不存在签名的情况,每一个人在签名时一定要注意,尽可能签字页下不要垫有其他物品,如签字页的下垫有其他物品,在签完字后要检查一下,自己所签名字是否复写到下面所垫东西上。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小处注意可避免大的麻烦。

(撰稿人: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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